个股期权的概念
个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期权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权利金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期权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权利金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图1买入认购期权收益示意图
认购期权(Call Option):买方有权利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ETF);而认购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图2买入认购期权收益示意图
认沽期权(Put Option):买方有权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ETF);而认沽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图3买入认购期权收益示意图
期权的基本要素
合约标的物(underlying): 期权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上交所个股期权的合约标的是指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交易的单只证券(包括股票与ETF);
行权价(Strike Price): 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权利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期限(Maturity): 期权到期时间;
合约单位(Contract size): 单张合约对应合约标的的数量;
权利金(Option Premium): 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权利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义务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期权的种类
欧式期权:期权权利方只能在到期日行权的期权合约;
美式期权:期权权利方可以在期权购买日至到期日之间任何时间行权的期权合约。
期权的状态
平值(at the money):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in the money):认购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认沽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out the money):认购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认沽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个股期权与权证比较
个股期权与权证在发行主体、合约当事人、合约特点、持仓类型、行权后效果以及履约担保等多方面存在差异,详细分析如下:
表1个股期权与权证对比分析
发行主体
|
个股期权的创设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
|
权证的创设主体为上市公司或者券商
|
合约当事人
|
个股期权买卖交易的双方
|
股票权证的发行人与持有人
|
合约特点
|
标准化合同
期权合约条款基本相同,由交易所统一确定
|
非标准化合同
由发行人确定合约跳空,包括行权方式可以选择欧式、美式等,交割方式可以自行选择实物或者现金
|
持仓类型
|
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开仓,也可以卖出开仓
|
投资者只能买入
|
行权后效果
|
当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被执行时,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公司的实际流通总股本数,仅仅是资产在投资者之间的相互转移
|
对于上市公司创设的权证,当认购权证被执行时,其发行公司必须按照认购权证上规定的股份数目增发新的股票份数。认购权证每被执行一次,该公司的实际流通总股本数都会增加。
|
履约担保
|
卖出开仓一方因承担义务需要交纳保证金
|
发行人以其资产或者信用担保履约
|
个股期权与期货比较
个股期权与期货在权利义务、合约价值、清算交割、保证金制度、杠杆效应、收益风险以及套期保值与盈利性的权衡等多方面存在不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2个股期权与期货对比分析
|
个股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卖方只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
期货赋予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合约到期时,持有人必须按照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物(或进行现金结算)
|
|
|
|
|
若齐全合约被持有至到期行权日,期权买入方可以选择行权,或者放弃权利;期权卖方需做好被行权的准备,可能被要求行权
|
|
|
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在全额支付权利金后不受保证金制度拘束,保证金仅对期权卖方有所要求
|
期货交易,无论是多头还是空头,都需要一定的保证金作为抵押
|
|
|
|
|
期权买方承担有限风险,而盈利确有可能无限放大;期权卖方则相反,享有有限收益,而其潜在风险很大,因此交易双方在风险收益配比上是不对称的
|
|
|
个股期权在锁定管理风险的同时,还预留进一步盈利的空间,即标的股票价格往不利方向运动时可及时锁定风险,往有利方向运动时又可以获取盈利
|
期货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中,规避不利风险同时也放弃了收益变动增长的可能
|
更多信息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投教专区网站:http://edu.sse.com.cn/col/option/home/
欢迎添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一点通微信公众号
|